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完善党支部的议事决策机制,强化内部的监督制约机制,为实现办学目标提供制度保证,现根据院党委有关规定,制订本实施细则:
二、参与决策的原则
党支部在参与重大问题决策中,实行“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和重大事项党员“先知道、先讨论、先行动”的“三先”原则。
三、参与决策的内容
为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工作要求的实施意见及方案;统计系未来发展战略、规划及年度工作计划;支部涉及全局的重大改革方案和措施;支部各种规章制度的制订、修改和终止;支部年度财务预算、决算,大额度专项经费的确定、调整等。
四、参与决策的程序和形式
支委会成员充分酝酿达成共识后,应提交全体党员充分讨论并形成支部的意见或建议。对讨论中的不同意见和建议,班子成员要予以重视,并根据多数党员的意见形成党总支的意见或建议,提交上一级党组织。
五、组织领导
党支部按照规定的程序和形式,参与重大问题的决策。决策前要开展调查研究,广泛听取党员、尊重提出个人保留意见的少数同志,如若在会议讨论审议中存在较大分歧的议题,应暂时搁置,待成熟时再提交会议讨论。决策时要按规定程序,充分讨论议事。决策后要发挥党总支的优势,保证决策顺利实施。实施过程中发现决策失当,应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发现有偏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情况,要坚决制止,并及时向上级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