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完善实践教学成绩管理,保证实践教学质量,根据《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特制订本实施细则。
一、实践教学补考、重修课程的界定
适用该实施细则的实践教学课程:
1、独立设课的实验课程。
2、设计类实践课程:课程设计(制图测绘),毕业设计,毕业论文。
3、实习实训类实践课程:教学实习(实训),生产实习(实训),顶岗实习。
二、补考、重修类型
1、学期补考实践课程:学期考核不合格,下学期开学需要补考或重修的实践教学课程。
2、毕业前补考实践课程:学期补考或重修不合格或未参加学期补考的,毕业前需要补考或重修的实践教学课程。
3、结业后补考实践课程:结业后一年内在规定的时间返校参加补考的实践教学课程。
4、缓考实践课程:未参加相应的考核且成绩不合格,但办理了相关请假手续,需要参加相应考核的实践教学课程。
三、补考、重修与缓考
1、设计类实践课程学期补考。学生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设计内容,由指导教师按标准验收考核,考核合格的给予及格成绩。
2、独立设课的实验课程、实习实训类实践课程学期补考。考虑到安全因素和考核方式,因出勤率低于70%(3.5天/周)造成成绩不及格的应重修。重修成绩合格的给予及格成绩。出勤率大于或等于70%,因技能及其他原因造成成绩不合格的,安排正常补考,补考成绩合格的给予及格成绩。
3、实行学分制选课选教的实践教学课程。学期考核不合格,应选择重修,重修成绩达到及格以上的给予相应的成绩。
4、缓考实践课程参照补考实践课程,考核成绩达到及格以上的给予相应的成绩。
5、毕业前补考实践课程,参照学期补考实践课程的1(设计类实践课程学期补考)或2(独立设课的实验课程、实习实训类实践课程学期补考)项执行。
6、结业后补考的实践课程。学生达到修业年限仍有不及格课程结业离校的,结业后一年内在学院规定的时间内返校参加毕业补考,按学生学籍管理规定执行。
四、补考重修程序、时间
1、设计类实践课程补考
序号 |
程序 |
相关部门 和责任人 |
1 |
教务处在规定时间内提供实践教学课程不及格学生(按系部汇总)名单的电子文档,发相关各系部。 |
教务处 |
2 |
学生所在系部通知学生在规定的时间内到指定地点领取“实践教学课程补考通知单”(见附件),学生签字确认。 |
各系部、班主任、学生 |
3 |
学生持“实践教学课程补考通知单”在规定时间内到指定地点与实践教学指导老师联系补考、重修事宜,实践指导教师做好接待登记工作。 |
学生、 指导教师 |
4 |
实践指导教师按实践课程教学大纲要求,指导学生完成实践教学或考核,学生按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实践作品或考核。 |
学生、 指导教师 |
5 |
实践指导教师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成绩评定,登记成绩、签名,并将补考成绩连同学生作品交系部。 |
指导教师 |
6 |
学生作品存档,学生所在系部汇总补考成绩后在规定时间内交教务处。 |
各系部 |
7 |
教务处登记学生实践教学课程补考成绩。 |
教务处 |
2、实习实训类实践课程学期补考、重修
学生到所在系部领取“实践教学课程补考通知单”,在规定时间内到指定地点(车、钳工、轮工种等到机电厂实习办公室,其他实践教学课程到相关实训室),由机电厂实习办公室或相关实训室根据实际情况安排补考或重修事宜,形成补考、重修时间安排计划表,经确定后将电子文档报教务处、实训中心、教学质量管理处及学生所在系部备案。补考或重修完成后,其补考或重修成绩按教务成绩提交程序办理。
实践教学课程补考时间在教务处规定补考时间段内完成。
实践教学课程重修时间可根据学生及实践教学条件插班分散安排在下午、晚上完成或集中安排在假期完成。
五、指导教师及工作量计算
补考或重修实习指导教师原则上安排原实践教学指导教师指导完成。
补考教师工作量计算,按学院补考工作量计算办法执行。
重修教师指导工作计算,原实践教学指导工作量已经计算的,不再重复计算;原实践教学未计算工作量的,按原实践教学指导工作量计算办法(折合)计算工作量。
实践教学指导教师在实践教学过程中要加强管理,尽量减少因学生缺课造成实践教学课程需要重修的现象。
六、有关费用
实践教学课程补考、重修所产生的费用按相关文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