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障教学秩序,严肃教学纪律,强化教学管理,进一步提高教育教学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教学事故是指由于任课教师、教学辅助人员、教学管理人员、教学保障工作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的直接或间接责任,导致教学秩序、教学进程和教学质量等受到影响,并造成不良后果的行为或事件。
第二条 教学事故界定于教学的全过程,教学事故按类别分为教学过程事故、教学考核事故和教学管理事故三类。教学事故定为三个级别:一般教学事故(Ⅰ级)、严重教学事故(Ⅱ级)、重大教学事故(Ⅲ级)。
第二章 教学事故的分类及级别
第三条 教学过程事故
(一)一般教学事故(Ⅰ级)
凡属下列情形之一者,为一般教学事故:
1、开学初,教师未按要求及时提交授课(实训)计划、教案;
2、未经教务处批准,擅自变更授课的上课时间、任课教师;
3、教师上课迟到、提前下课或擅离岗位10分钟(含)以内;(因不可抗拒原因除外;实验、实训两节课连上的提前10分钟下课除外);
4、在指导学生各类实验(训)、实习等实践教学中,由于教师指导失误,导致学生违反操作规程,造成教学仪器、设备等损坏价值在2000元(含)以下;
5、上课期间教师携带的通讯工具发出连续响声两次(含)以上或拨打、接听电话或收、发短信等在课堂上利用手机从事与本次教学无关的事;
6、在教学过程中,由于任课教师未认真履行岗位职责,疏于教学管理,导致教学活动处于失控状态;
7、在授课(含实验、实训教学)结束后,由于授课教师的原因未关闭多媒体、空调等设施,未及时归还多媒体教室钥匙;
8、学期内未按《安徽机电职业技术学院教师教学工作规范》的相关规定布置或批改作业、实验(训)报告、实习报告、毕业论文(设计)等学生学习成果;或未经系部及教务处批准,任课教师舍弃教学计划(含实训教学计划)规定学时内容的1/4(含)以上,不超过1/3(含);
9、教师参与教学活动时衣冠不整。如穿背心或拖鞋上课(必须换鞋场所除外)等。
(二)严重教学事故(Ⅱ级)
凡属下列情形之一者,为严重教学事故:
1、未经教务处批准,擅自停课、缺课;或调停课后未按规定补课;
2、任课教师擅自舍弃教学计划(含实训教学计划)规定学时内容的1/3(含)以上;
3、因上课迟到、提前下课或擅离岗位,影响正常教学超过10分钟(不可抗拒原因除外);
4、在指导学生各类实验(训)、实习等实践教学中,由于教师指导失误,导致学生违反操作规程,造成学生受伤或教学仪器、设备等损坏价值2000元以上,10000元(含)以下;
5、不按要求指导学生毕业设计(论文)和顶岗实习,导致学生不能按时完成规定的毕业设计(论文)和顶岗实习任务;
6、学期内从未布置学生作业或未批改学生实验(训)报告、实习报告等学生学习成果;
7、在教学活动中对学生使用歧视性、侮辱性语言,或实行体罚、变相体罚,给学生造成伤害。
(三)重大教学事故(Ⅲ级)
凡属下列情形之一者,为重大教学事故:
1、教学活动中散布违反宪法、法律或违背党的方针政策等言论;
2、对学生实施体罚或辱骂使学生受到身心伤害,导致严重后果;
3、在指导学生各类实验(训)、实习等实践教学中,由于教师指导失误,导致学生违反操作规程,造成安全事故或教学仪器、设备等损坏价值在10000元以上。
第四条 教学考核事故
(一)一般教学事故(Ⅰ级)
凡属下列情形之一者,为一般教学事故:
1、监考时,教师携带的通讯工具发出连续响声两次(含)以上;
2、监考迟到、早退5分钟之内或擅离考场不超过10分钟;
3、试题内容出现2处(含)以内错误,影响学生答卷;
4、无正当理由超过规定时间提交考试成绩;
5、回收试卷份数与实际参加考试人数不符。
(二)严重教学事故(Ⅱ级)
凡属下列情形之一者,为严重教学事故:
1、教师在考场接听、拨打电话或聊天等从事与监考职责无关的事;
2、监考教师迟到、早退超过5分钟或擅离考场超过10分钟;
3、试题内容出现2处以上错误或因试题错误造成考试延误;
4、由于试卷命题过于简单或题量过少,导致三分之二及以上学生在30分钟内即完成答题交卷;
5、监考教师发现学生考场作弊而不及时纠正、处理或隐瞒不报,或未按监考守则规范考场秩序导致考场混乱;
6、教师故意泄露考试试题。
(三)重大教学事故(Ⅲ级)
凡属下列情形之一者,为重大教学事故:
1、无故不参加已排定的监考;
2、试题多处出现严重错误,造成考试中断或失效;
3、遗失试卷,影响学生成绩评定,造成严重后果;
4、监考过程中玩忽职守,导致考场5人以上作弊行为,或怂恿、参与舞弊行为,造成恶劣影响。
第五条 教学管理事故
(一)一般教学事故(Ⅰ级)
凡属下列情形之一者,为一般教学事故:
1、课程表、考试安排表、监考通知单等未及时通知相关系(部)、教师或学生,造成上课或考试延误;或班级课程表(教室)安排有冲突,导致班级不能按时上课;
2、试卷错印或分装试卷有错误致使考试无法进行;
3、教室内教学设施损坏,管理部门接到报修后,超过3个工作日仍未维修或不作处理意见,而影响教学工作正常进行;
4、漏订或错订教材,影响正常教学运行;
5、实训教学耗材未及时上报或未及时采购;
6、未认真审核试题,一个教研室交印试卷出现格式、内容、计分等错误不超过3门次(含)。
(二)严重教学事故(Ⅱ级)
凡属下列情形之一者,为严重教学事故:
1、未经教学管理部门批准,擅自调整或变更人才培养方案以及专业教学计划;
2、丢失学籍档案,无法弥补;
3、教学管理人员在印刷试卷或组织考试过程中泄露考试内容。
(三)重大教学事故(Ⅲ级)
凡属下列情形之一者,为重大教学事故:
1、未认真履行试卷审核工作,因试题内容、计分标准等问题造成考试中断或失效;
2、因管理不完善,造成学生严重的人身伤害(亡)。
第六条 上述各类各级中未列出的其它情形,经认定为程度相当的教学事故后可比照执行。
第三章 教学事故的认定及处理
第七条 为加强对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工作的领导,学院成立“安徽机电职业技术学院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委员会”(办公室设在教学质量管理处),负责处理日常事务。
第八条 教学事故实行督查和举报制度。教学事故发生后,责任人、发现人或知情人应及时向所在部门或教学质量管理处、教务处反映情况。
第九条 教学事故的认定中,发现人有义务协助开展教学事故基本事实的调查。
第十条 教学事故由学院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委员会最终认定。认定程序如下:
1、教学质量管理处为教学事故的初始受理单位。教学质量管理处在接到教学事故报告后,及时填写《安徽机电职业技术学院教学事故认定表》中的基本情况,教务处协同教学质量管理处调查;
2、教学质量管理处负责调查教学事故的真实情况,填写《安徽机电职业技术学院教学事故认定处理通知书》,并通知事故责任人所在系(部)、处室签署意见;
3、学院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委员会根据事实情况,给出最终裁决结果;
4、事故责任人所在系(部)、处室及时将处理决定通知事故责任人,并进行教育。
第十一条 凡出现教学事故者,取消当年评先评优资格,与个人职务(职称)晋升等挂钩,并视具体情况,分别作如下处理:
(一)对Ⅰ级(一般教学事故)责任人,予以批评教育,令其写出书面检查,给予其全院通报批评,并扣发当月绩效工资200元;
(二)对Ⅱ级(严重教学事故)责任人,除个人检查、全院通报批评外,给予相应纪律处分,扣发当月绩效工资500元;
(三)对Ⅲ级(重大教学事故)责任人,除个人检查、全院通报批评、给予相应纪律处分外,扣发当月绩效工资1000元,年终考核不合格;情节严重者,报请上级有关部门撤销其高等学校教师资格或调离原工作岗位;
(四)在国家教育考试中,违反考试纪律,构成舞弊行为的按教育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五)教学事故责任人所在部门主要负责人负连带管理责任。
第十二条 每学期累计发生一般教学事故达三次者认定为一次严重教学事故;累计发生严重教学事故达三次者认定为一次重大教学事故。
第四章 教学事故的申诉与复议
第十三条 教学事故责任单位或责任人如果对认定的事实或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可在接到《教学事故处理通知书》10日内向学院教学工作委员会申诉。
第十四条 处分未做改变之前,仍按原处分决定执行,复议决定为最终决定。对其处理错误的,应当及时予以纠正;造成名誉损害的,应当负责恢复名誉、消除影响。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安徽机电职业技术学院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印发之日起施行,原院字〔2014〕231号文件同时废止。
附件:1、安徽机电职业技术学院教学事故认定表
2、安徽机电职业技术学院教学事故处理通知书